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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就说你呢!非存款放贷组织,快来拿牌照!

2015-08-13 13:59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苏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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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监管层也是有够辛苦:接二连三地对手下的孩子们发文,给每个“淘气包孩子”发放行文准则。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就下发了一个《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规范这些线上线下没人管的那些非存款类房贷组织“野孩子们”。

  这半个月,政策一个接着一个,各家公司的法务们都在苦逼的连夜解读,笔者也是如此苦逼的深夜读文件。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谁?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顾名思义,就是只能往出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机构。

  其实,存款这事儿只能银行干,如果别人干了这事儿,那就叫非法集资。但是除了银行以外,金融消费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等机构,都能对外放贷。

  按理讲,这些机构都属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不过,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却有说了,“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只有小贷公司才是真正的主角。

  另外一个大家最为关心的是,P2P受此条例监管吗?对于网络借贷,条例说明中是这样的说的:

  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不过,笔者觉得这个条例规定的并不包括现在众多的P2P行业。因为此前央行规定的指导意见当中,P2P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贷款机构”。不过,如果是P2P转型做贷款业务,另当别论,但恐怕也再难以P2P自居了吧。

  不过,这影响了谁呢?小编认为,对于一些已经成型了、比较规范的机构,恐怕影响并不大。但对于一些不慎规范的小平台恐怕就是别顶之灾了。

  门槛不高但必须持牌经营

  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规格也有明确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同时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实际上,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在业内看来并不算高。但是否合规,能否放贷,则还要看监管层对这些机构表现的认可程度。这可能就意味着监管层将以牌照来定夺,究竟谁才是拥有许可的机构。

  不过话说回来,小贷公司目前也实行的是牌照制度,央行已经在向外发放牌照了。那为啥还要提这么一嘴呢?有业内人士猜测,监管层可能正在考虑重新发放牌照的事情。如果是真,监管层将以具体标准,目前尚未可知。  

  其实如果真能将准入门槛提高,也是好事。至少少了那些鱼龙混杂的机构对市场的干扰,曾经因为无门槛、无监管前来骗钱的组织,将因此歇菜。  

  也更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明确了这类原本处在监管灰色地带中的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认可,以及为以后监管给出法律依据。  

  不遵守的怎么办?处罚措施也有了。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或者注册资本金额(以较高者为准)3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或者注册资本金额(以较高者为准)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放贷金额或者注册资本较高者为标准罚款3倍甚至5倍,罚得那叫一个酸爽。真要执行,那估计要罚没了吧。

  跨地区经营可以,但要严监管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在此之前,小贷公司跨地区经营是不被允许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蚂蚁微贷和京东的小贷公司,凭借无地域限制的互联网在全国开展业务。但对于更多没有“上网”的小贷公司来说,跨地区经营是不可以的。

  不过这次条例认可了小贷公司跨区经营,但必须严格监管。

  不过,这跨省指的是放贷主体还是借款主体呢?是指线上还是线下呢?

  按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北京的放贷公司给天津的一家企业发放贷款了,那么我是需要到天津的金融办也去拜个码头,拿个牌照吗?

  如果这笔贷款发生在互联网上,借款主体在全国各地,难到是要去各个省拿一块牌照?这似乎不符合互联网思维,也抹杀了互联网的优势吧。

  对这一条,笔者表示很凌乱,不过从监管的角度看,严格跨地区监管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

  泄露隐私个信息罚款20-100万

  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提供、出售或泄露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在经营放贷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个人信息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对选任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过失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并处100万元罚款。

  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好了,泄露个人信息终于有惩罚措施了。每次金融魅丽接到那些“大姐,最近有借款需求吗?”电话时,都想问他,你为什么向我推荐贷款?你怎么知道我的信息?这应该也是首次明确泄露信息要罚款的。不过,这个监管、举证是否存在难度?谁泄露的,怎么泄露的,估计要查清楚并不容易吧。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融资了

  给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以前小贷公司的放贷只能用自有资金以及从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获取小于50%资本金的资金,这严重影响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是导致小贷公司这两年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次条例放款了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向金融机构拆借都是可以的,小贷公司的杠杆加大,可能迎来一波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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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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